感染性休克(septic
shock),亦称脓毒性休克,是指由微生物及其毒素等产物所引起的脓毒病综合征(sepsis
syndrome)伴休克。感染性休克是微生物因子和机体防御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微生物的毒力数量以及机体的内环境与应答是决定感染性休克的发展的重要因素。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4日,李某因“间歇性左腰部疼痛6月,加重1月”,到医院治疗。门诊行泌尿系统B超、CT、X线检查示:1.左肾轻度积水声像;2.左肾多发结石声像;3.右肾囊肿声像;4.右肾孟积水声像;5.双侧输尿管未见明显扩张声像。 门诊以“左肾结石伴肾积水和感染”收治入院。入院诊断:“左肾结石伴有积水和感染双肾囊肿”。 入院后,医院为李某予硫酸阿米卡星抗感染治疗,于2020年8月28日在全麻下为李某行“左侧经皮肾镜钬激光碎石取石术+支架管置入术”。 术后,李某出现体温升高、血压下降,考虑感染性休克,立即转入SICU抗休克等治疗。 经治疗,李某于2020年8月29日07:30出现血压、氧饱和度、心率进行性下降,经补液、血管活性药物、胸外按压、肾上腺素静推等积极抢救治疗30分钟,后于2020年8月29日10:52 宣布临床死亡。 死亡诊断:1.感染性休克;2.ARDS重度;3.DIC;4.MODS;5.左肾结石并积水和感染;6.左侧经皮肾镜钬激光碎石取石术+支架管置入术后;7.粒细胞减少;8.低钾血症。
【维权过程】 本以为做个手术,就能慢慢恢复。谁知道,做个手术,家人就这么没了,李某家人难以接受。他们迫切地想知道,李某的死亡,和医院的诊疗到底有没有关系。 打听到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专做医疗纠纷案件后,李某家属找到了我们。我们先对封存的病历资料进行了大致的评估,发现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就建议李某家属采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李某家属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为李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李某或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一)医院对李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院尽到充分说明义务、取得李某或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二)医院存在的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无法判断。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和鉴定结果以后,确认由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由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家属损失人民币327924.6 元。 二、由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家属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原因力评定的依据应遵循法医学因果关系判定原则,在法医学鉴定实践中,原因力尚属于学理性探讨内容,原因力大小的把握存在一定主观因素,因此,鉴定专家组对于原因力的评定仅为供审判参考的学术性意见,而非确定审判赔偿程度的法定依据。 在本案中,经过鉴定,医院存在的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其原因力大小无法判断。在我们的争取下,法院还是确认由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腰痛,是目前很多白领的通病。在办公室久坐不动,很容易出现腰疼的毛病。但是,因为腰痛过于普遍,很多时候往往会被忽略。 事实上,诱发腰痛的原因有很多,当出现腰痛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加以重视,及时到医院检查,尽早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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